四川省孝泉師范學校
教學工作規范
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保證教學質量,加強教學工作的規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師明確教學工作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形成嚴謹的教風,特制訂此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教師應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培養學生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使學生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得到全面發展。
第2條 教師應忠誠黨的職業教育事業,熱愛教學工作,堅持教書育人和為人師表,發揚“敬業、創新、務實、奉獻、協作”精神,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自覺地遵紀守法,舉止文明,養成良好的師德師風。
第3條 教師應服從工作安排,積極承擔教學的各項工作,積極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努力探索適合職業教育的教學模式,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第4條 教師應通過各種形式經常地、深入地了解學生學習情況,注意因材施教,并以嚴謹的教風、一絲不茍的精神對待每一堂課。
第5條 專任教師承擔教學工作,由教務處審查其授課資格后根據個人發展方向下達任務書,并保質保量地完成教學任務書規定的工作。聘請校外兼職教師,由教務處牽頭聘任,各教研組進行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課程標準、教材與授課計劃
第6條 教師承擔各類課程的教學,包括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均應有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教師應嚴格執行課程標準,如需做內容及課時調整,須經教研組研討后報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執行。
第7條 任課教師應根據課程標準規定的內容和學時來組織教學、選用教材和安排教學進度。教材經教研組組長簽字,教務處處長批準之后選用,不得隨意更換。
第8條 教師對所承擔教學的課程,應在開課第三周前根據學期教學進程總表的安排,填好授課計劃(一式三份),經教研組組長、教務處處長批準后,由教務處、教研組和本人各執一份。
第三章 備課與課前準備
第9條 任課教師必須認真備課,撰寫好教案(檢查時必須提供紙質教案)。初次上課或上新課的教師,在上課前必須寫出該課程的完整教案,經教研組組長審閱批準或試講合格之后,才能正式授課,聽課及試講記錄存放在教研組備查。教師講授以前上過的課程時,要認真總結過去上課的經驗和不足,必須重新備課,并補充和完善教案的內容。
第10條 教師備課應準確把握課程標準的要求,明確本課程的教學目的和任務,并結合學生實際情況,確定重點和難點。
第11條 教師備課應廣泛收集有關的現場資料,了解生產、管理、服務實際中本專業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積極進行教學內容的更新補充,反映最新經濟動態和廣泛采用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并附有現場實例或案例。
第12條 教研組原則上每月組織教師進行兩次教研活動,教研活動要有計劃,有記錄,并存放在教研組備查。同一門課程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教師講授時,教研組應組織集體備課和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根據不同教學對象討論確定教學內容、教學要求和教學進度。
第13條 教師應根據課程教學的要求做好課前準備,對教學環境、電教設備、教具模型、教學掛圖、教學儀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課前要逐一檢查和落實,保證教學的正常進行。同時應充分了解學生的學習基礎和所學專業的特點,處理好本課程與選修課和后續課的銜接關系。
第14條 對于實驗課和實訓課、以及操作性強的實踐教學內容,教師應在課前進行試做,并做好材料、儀器設備的準備工作。
第四章 授 課
第15條 教師要從職業教育的特點出發,注重學生能力的培養。把傳授知識、強化技能和培養能力有機地結合起來,突出職業能力的培養和職業素質的訓練。
第16條 教師授課應遵循教學的基本規律和原則,按照職業教育的要求,結合本課程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和運用先進的教學方式和方法,提倡啟發式教學法,注重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
第17條 教師授課或承擔其它教學任務時,必須有課程標準、教材、教案及授課計劃。
第18條 教師講授理論知識時要概念準確,條理清晰,重點突出,富有啟發性。教師傳授專業技能時應嚴格遵守有關標準和規范,對于各類安全事故有預防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在傳授技能過程中,要進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導,不斷探索和總結先進的技能教學法。
第19條 教師授課應著裝整潔、大方,以飽滿的精神狀態,提前進入教學場所,中間不得隨意離開教學場所,嚴禁教師在課堂上開通和使用各種通訊工具。
第20條 教師因事、因病需要調、停課或請人代課,應提前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教師因故不能提前辦理手續時,應提前通知所在教研組組長,事后到教務處登記備案。未經批準擅自調、停、代課者按教學事故論處。
第21條 教師上課應嚴格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拖課、不提前下課,上課無故遲到和提前下課者按教學事故論處。
第22條 教師上課應把學生課堂紀律的管理作為上課的一項重要內容,重視檢查學生的考勤情況。課堂紀律的好壞是教學效果和質量評價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23條 教師授課應充分利用電教手段和設備,以及計算機多媒體技術,聲像合一、圖文并茂,把傳授的知識和技能形象化、實物化,增強教學效果。
第24條 學期結束后,教師應認真、及時、如實地寫出所授課程成績分析報告,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報教研組組長審核,并存放在教研組里備查。
第五章 輔導答疑和作業
第25條 教師在每個授課單元結束后都應有不定時的課外輔導答疑,停課后、考試前必須安排4學時左右的輔導答疑時間,但不得變相泄漏考試內容。輔導中除解答課堂教學中學生的疑問外,還應了解學生對課程教學的意見和要求。
第26條 教師要按照本門課程的教學要求適時布置作業,原則上每次單元課后至少要布置一次作業,并在學生上交作業后的第二周完成作業的批改,小班課要全批全改,合堂課批改不得少于1/3。教師批改作業應注明批閱時間,并評定和記載學生作業的成績。
第27條 習題課和課堂討論課,應明確教學要求,納入授課計劃表,不能以課堂講授取而代之。
第六章 實踐教學
第28條 實踐教學包括實驗、技能訓練(實訓)、實習、綜合訓練等環節,是職業教育極為重要的教學環節,指導教師必須熟練掌握其內容和方法,認真備課,編寫相應的指導書,并提前作好各項準備。
第29條 在校內進行實踐教學時,屬于理論教學穿插進行的,可以2~4學時為一單元安排,按理論課程教學的作息時間執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項實訓和實習的作息時間要參照8小時工作制執行,并嚴格遵守實訓車間(室)和實習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30條 在校外進行實踐教學時,參加的師生應嚴格遵守所在單位的作息時間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31條 教師指導實驗、實訓或實習期間,應做到以下幾點:
(1)教師在校內指導實驗、實訓或實習時,不得隨意離開教學場所,并要及時規范學生的操作動作和解答有關問題。
(2)在校外實訓基地進行的實訓和實習,指導教師應在不影響實習單位生產秩序的基礎上,在每個工作日對自己負責指導的實習學生進行巡查和指導,并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3)指導學生做好實習或實訓日記和報告,客觀地考核、評定學生的成績。
(4)應寫出學生實訓或實習教學總結報告,交所在教研組備查。
第32條 在課程設計或綜合訓練教學時,教研組組長應提前兩周組織指導教師認真做好選題、分題工作,并做好資料或儀器設備的準備工作。題目類型、范圍及其深度、廣度要符合課程設計或綜合訓練大綱的要求,課程設計(綜合訓練)為同一題目的學生人數要適宜,避免學生互相抄襲。
指導教師在每個工作日與學生面對面的指導時間不應少于3小時。
指導教師對學生的課程設計和綜合訓練必須嚴格要求、嚴格檢查、嚴格考核,要按考評標準評定成績,寫出評語,并寫出本次課程設計或綜合訓練的書面總結向教研組組長匯報,留存在所在專業部資料庫備查。
第33條 確定實踐教學環節的師生比時,應充分考慮教學環境(校內與校外)、安全條件、教學內容與要求、指導難度等因素,由教務處核準。
第七章 課程的考核
第34條 所有課程都必須考核,其形式可以是口試、筆試、操作、閉卷等,具體形式在課程標準中確定。
第35條 凡專業教學計劃所列科目的結業或期末考試一律由教務處統一組織進行。平時考查、單元性測試由任課教師安排,但須在授課計劃表中反映出來。
第36條 任課教師在課程的結束或期末考試前應掌握本課程學生出勤及作業上交情況的統計資料,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確認學生的考試資格,對不具備考試資格的學生,應在考試前報教務處記載備案。
第37條 命題
(1)教師命題應按學校應從職業教育的特點和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出發,探索以能力考核為目的的考核內容和形式,試題需經教研組組長和專業部主任審批。
(2)有條件實行教考分離的課程,應逐漸建立試題庫(試卷庫),并由教務處組織實行教考分離。無條件實行教考分離的課程,由教研組組長指定專人,按課程標準要求出兩套以上試題,經教研組組長審核后由教務處隨機選擇確定試題。
(3)命題人應對試題進行試做,每份試題應附有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報教務處備案。
第38條 閱卷原則上采用集體閱卷、流水作業方式,嚴格按照評分標準來評分。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第39條 考試結束后,任課教師要在三天之內將試卷交教務處,并進行成績錄入提交,將學生成績載入學籍檔案。
第40條 考試成績按百分制(一般不應出現小數點)或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評定。實驗成績不及格者,不準參加該課程考試。平時成績(作業、期中考試)、實驗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的比例應嚴格按該課程教學大綱的規定執行。
第41條 考試監考是教師工作的一部分,監考教師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監考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監考職責。
第八章 獎 懲
第42條 獎勵:
(1)教師模范遵守本規范,并在課堂教學、教書育人、教學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學校將按規定予以獎勵。
(2)獎勵的材料記入教師本人檔案,供晉升教師職稱及年終評比參考。
第49條 處罰:
(1)教師違反本規范的要求和規定,責任在個人者,按教學事故論處。
(2)教學事故分3個等級,分別由專業部、教務處及教學工作委員會認定。
(3)對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學校將根據不同情況、情節輕重及對錯誤的認識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應數量罰款,對不適合做教師者將調離教師崗位。
(4)對教學事故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公職等。
(5)處罰材料記入責任教師個人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50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51條 本規范由教務處組織實施,解釋權在教務處。